原创|项目创始人如何保护公司控制权

July 15, 2020


      作为项目创始人,如何保护项目控制权成为很多创始人的核心诉求。需要融资、融智,又怕让出股份太多,导致项目创设或者后续融资过程中逐步失去控制权,出现养大孩子跟别人叫爹的情况,设计太极端的股权结构又怕其他股东感受不好,深刻的理解股权与控制权的常识,对于项目平稳发展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笔者不想说太高大上的,作为多年从事股权投融资领域的律师,将给项目创始人介绍一些保护公司控制权的基本方法以及思维,希望对创业者有所帮助。


      谈到项目控制权,先给大家举两组例子:

      第一组公司的创始人,阿里巴巴的马云,京东的刘强东,百度的李彦宏,他们从进公司到今天,一直都在公司而且是公司核心的灵魂人物,牢牢把握着控制权,带领着公司往前发展。

      而第二组公司创始人,俏江南的张兰,1号店的于刚,雷士照明的吴长江,这些公司的创始人已经不在公司的董事会里,也不在公司的管理岗位上,有的甚至在公司的股权也没有。

      这些公司本身都是很优秀的公司和品牌,但创始人的境况却非常不同,从法律上来讲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他们对公司控制权的把握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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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这边文章,马律师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确保项目控制权的底层思维。 

       一、把握公司控制权的基础思维逻辑 

       1、单层与多层股权控制的思维

在我们提到股权设计与项目控制权时,首先大家需要注意我们考虑的控制权是单个公司的控制权,还是多层次公司之间的控制权结构。如果是单个项目的控制权相对简单,需要考虑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团队的人员安排、未来投融资等。如果是多层次公司的控制权,需要考虑的角度就更为复杂,比如不同公司结构之间的功能和作用,利润分配的考虑,核心团队安排,税收筹划,股权结构控制,不同身份合伙人股权安排等,进行股权安排相对可以采用的方式和路径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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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将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安排的重要性与大家交流,首先可以关注下图,以便更形象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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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东会层面控制公司 

      从股东会层面来考虑控制权一般是指各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以及享有的投票权。常规来看,需要考虑《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一般决议和特殊决议事项的内容,以及需要的表决权比例,如果章程没有特殊设计,大股东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时,就意味着对项目的绝对控制,因为其可以按照法律和章程的安排,顺利通过决议事项从而控制整个公司。如果做不到三分之二,一般在拥有二分之一以上股份时,也可以决定绝大部分事项,并且可以享有否决权,因为大股东只有二分之一股权则可以否则决议事项,达到说行不一定行,但是一定可以说不行的效果。另外,大股东需要考虑的,是避免小股东通过投资协议、章程设计拥有否决权,以及确认否决权的范围,还需要关注其他特别事项在股东投资协议中的约定。  


       3、董事会层面控制公司

      董事会一般是股东的代表机构,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享有对于一定事项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等。并且,如在股东会层面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下,董事会的决策权就至关重要。而实际上,股东会实施的是资本多数决,而董事会却是一人一票,所以是否拥有董事会席位以及决策时享有的票数至关重要。大家都知道公司的管理层就是CEOCFOCTO,公司的管理层又是由公司的董事会来任命产生的,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公司的董事会,那对公司管理层就具有了发言权和甚至决定权。在公司的整个治理结构里面,最核心的就是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

 

       4、监事会层面的安排 

      虽然大股东可以一手遮天,但还是要关注监事会及监事的人选安排,因为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拥有着很多职权,特别是财务监督、召开临时股东会等权能,如果可以大股东须考虑在监事会或监事的选人上进行适当安排,以免在未来控制权争夺过程中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

 

       5、法定代表人安排 

      有人觉得法定代表人很危险,需要承担诸多法律责任,但实际上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公司,并且对一定事项享有权能,如项目风险可控,法定代表人不可随意安排,特别是不能让可能出现竞争关系的小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否则未来可能对公司造成诸多不利影响,更换起来也较为麻烦。


       6、高管团队的安排与控制权

      在管理团队任免方面,除了董事会和执行董事对于经理及其他高管的任免权之外,需要关注公司副总、市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等重要岗位的决定权,另外如出现罢免、更换等情形时的推荐权。

 

      二、维持公司控制权的建议 

      在股东会层面,维持对公司控制权最好、最理想办法就是维持50%以上的股权。当然维持50%以上的股权,在创业的早期并不难。但是一旦公司发生多轮融资以后,往往公司创始人的股权就会发生改变,从公司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他的股权不可能一直不变,但是最好采取一些措施保持创始人的股权不要轻易低于50%或者延缓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进程。

      首先,要尽可能的提前规划。如果创始人从创业之初就能够对公司接下来的发展所需要的融资有一个整体上的规划,也能整体上对公司的股权分配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规划。如果在急于用钱的情况下仓促地去融资可能会导致融资条件不佳,从而影响到项目控制权。 

      其次,避免对赌。对赌中较常见的是业绩对赌,所谓业绩对赌指投资方投资公司时,先按一定的估值投资进来占一定的股权比例,譬如占20%的股权,同时投资方会与公司原股东做对赌安排,比如要求某一个财年公司的收入、利润或者用户数量应该达到一个指标,如果没有达到的话,创始人就要按照对赌的规定出让股权给投资人,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创始人的股权及对公司的控制权,同时增加投资人对公司的股权。所以如果输掉对赌的话,就会过早地让创始人失去对公司50%以上的股权,从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那么,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呢?

      如果创始人股权低于50%,但是手头掌握的表决权多于50%的时候,其实也能达到对公司的控制,常见的方法有以下类型:

      1、归集表决权:把小股东的表决权归集到创始人的手上,增加创始人手上表决权的数量。归集表决权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表决权委托:就是让其他的小股东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在公司所持有的表决权授予给股东。一般来讲,所委托的表决权是不可注销的,或者约定一个比较长的授权期限。 

   (2)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创始股东跟创始团队的其他小股东一起签署一个协议,就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时候依照统一的意志去表决,其他的股东与创始股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照创始股东的意志进行表决。

 

      以上两种方式都是需要通过协议去安排,授权股东与大股东之间和睦则不会有问题,但如存在争议,则相应文件的效力及履行会有麻烦,处在不稳定状态。如果想要稳定的持有,并且为未来股权激励等做好安排,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持股平台结构。 

    (3)持股平台:就是设置一个持股实体来持有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小股东都是通过持股实体间接地去持有公司的股权,同时持股实体所对应的表决权是由创始股东来控制的。创始股东除了能行使他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之外,还可以行使持股实体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代表的表决权。持股实体的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将创始股东设为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董事、经理,这样的话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就由创始人实际控制,因此这个持股实体所代表的表决权就由这个创始股东实际控制,实现竹节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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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企业,创始人股东要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其他股东为有限合伙人(LP),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来控制,因此创始股东也就控制了这个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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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公司当下或未来有员工期权的计划安排,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把员工期权所对应的股权也设一个持股实体,将这个持股实体在目标公司所对应的表决权也放在创始股东手下,并且可以通过股权预留的方式获得该部分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2、多倍表决权:创始股东的股权虽然低于50%,但是在公司章程里面约定创始人的每一股股权拥有多个表决权,这样能够大大地增加创始股东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利。

      3、创始人的否决权:如果说前两种方式是创始人积极主动的安排,那么创始人否决权是一种消极防御性的策略,当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的时候,在公司的股东会层面做决定的时候给创始人一些否决权。这些否决权是针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的,例如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预算结算、公司重大资产的出售、公司的审计、重大人士任免、董事会变更等,创始人可以要求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他的同意表决不通过。

 

      三、让控制权落地,需要用好三个工具

       1、签好股东协议。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签署的,约定公司运营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股东协议从性质上属于合同,与章程不同的是其约定的事项不同,有交叉也有重合,有些内容不遍在章程中约定的,可以在股东协议中加以约定,并且需要关注股东协议与章程的效力问题。

       2、设计好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私下签署的,对于股东双方有效,具有对人权;但公司章程一般是要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公示的,具有对世权,所以要更关注章程的内容,如果出现冲突矛盾时的解决,尽量不要发生冲突,条款约定要相互匹配。另外,不是所有事项都要在章程中约定,因为章程修改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以如果写上了,未来变动会很麻烦。

       3、开好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开前的通知,表决等整个程序要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避免出现不合法、不合规被撤销等情况,另外一定要对股东的通知送达地址加以安排,避免出现开会无法有效通知的情况。

 

      四、失去控制权后的补救措施

      在创始人持股比例降低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1、利用股权激励契机进行调整。可以考虑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设置持股平台,而持股平台由创始人进行控制,从而增加创始股东的表决权。

      2、通过外部投资人进入的契机,调整持股比例和方式股东更容易接受。

      3、公司在上市的时候,上市对于创始人来讲是拿回控制权的一个比较好的时机。拿京东和百度来讲,他们在上市的时候,虽然所有的股份都变成了普通股,他们把普通股也分成了两类:一类是A类普通股,另一类是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一股设置成多个表决权,B类普通股一股只有单个表决权。

      4、股权回购。譬如在早期投资人进来的时候,跟投资人谈好,在什么情况下创始股东以什么样的价格(往往高于投资成本)从投资人的手上回购一定的股权。

 

      写在后面: 

      随着创新创业的角度逐渐加大,创业者们都开始更多的关注股权,那么项目控制权是一个常论常新的话题,希望本文能够为创业者(创始人)保护项目控制权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作者:

      马俊龙律师,民革党员,辽宁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法专业方向,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公司股权与财税筹划法律事务部主任、沈阳市律师协会公司与投资并购专委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沈阳市铁西区第十八届人大代表、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兴东股权律师团队创始人。曾任九鼎投资旗下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行中心项目经理/律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国家体育经纪人资格,PE实务·私募英才计划第一期学员,远堂资本学院第一期学员。2017年5月被沈阳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一届“沈阳市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律师协会授予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股权、创业投资、并购重组、商业特许经营、税务筹划、公司商事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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