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多省发布《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复工。在该期限日益临近,企业面临较大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劳资矛盾日益凸显的背景之下,国家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于2月7日夜间出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该意见从劳动用工、工资待遇、企业减负、指导服务等四方面提出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本文也将围绕以上四个方面对该意见进行解读。
亮点
该意见具有两个亮点,第一,在举国防疫、抗疫,要求减少人员聚集的大背景下,是疫情期间第一个由国家层面直接规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权威意见。第二,其是由国家出面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出台的意见,在主体上涉及主管部门、劳资双方典型代表,在内容上涉及复工方式、工资待遇、企业减负措施等。其为地方政府下一步出台具体的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政策提供了指导。
一、 一、劳动用工
01.企业复工,职工不能按期到岗如何处理?
【条文】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解读】该意见支持企业复产复工,但是,若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者企业不能开工生产,企业根据该意见有两种选择,第一,若具备远程办公条件,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在家完成工作任务;第二,若不具备则可以让员工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
02.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加班
【条文】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解读】首先,企业采取弹性上下班时间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也是实践中企业通常采取的方式。其次,该意见明确,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可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但是,应当注意如下几点:第一,企业应为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企业,比如生产医用物资的企业;第二,因疫情需要紧急加班,比如迫切需求口罩等物资;第三,需要征求职工的意见,即企业、工会和职工三方协商。最后,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对不定时工时和综合工时在疫情下的一种延伸。故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各地对不定时工时和综合工时的审批会相对宽松,以使企业适应现阶段防疫的需要。
03.企业可以依法处理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职工
【条文】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解读】首先,企业不能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该条延续了人社部之前的规定。其次,该条突出了两个亮点,第一,强调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对于不愿复工的职工,要先进行劝导,宣讲企业复工的重要性,若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理。此处的处理,包括调岗、降薪,甚至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强调企业可以进行裁员,但是需要制定裁员方案,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最后,该意见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回应了企业现阶段的需求,平衡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对于“员工坚持不返岗”、“不得不裁员”等特殊情况也作出了规定。
一、 二、工资待遇
01.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条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解读】首先,并非所有员工都有带薪年休假、企业福利假,故对于无假可休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如何支付工资待遇便成为了企业、劳动者关心的问题。其次,该意见规定企业可以与职工进行协商工资待遇的支付,如果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则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只发放生活费。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沈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规定的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即1810元*70%=1267元。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沈阳企业应发放生活费的最低标准为1267元。
02.困难企业的工资待遇支付问题
【条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解读】疫情是一场灾难,中小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时,首先需要生存,需要减轻负担。因此,该意见规定因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与员工协商来进行调岗降薪,二是延期支付工资。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故,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且不属于“无故拖欠”的情形。
03.因隔离而导致的工资待遇支付问题
【条文】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解读】首先,因防疫需要,对于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或者因接触感染者而被隔离措施致使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仍需支付其工资。其次,隔离期已经结束,仍然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只需要按照医疗期的规定支付其工资即可。最后,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未休假的,企业应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要支付加班工资。
一、 三、企业减负
01.企业积极防疫,有哪些费用可以返还或者补贴
【解读】该意见指出,第一,要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第二,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第三,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第四,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第五,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第六,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第七,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辽宁省也于2月6日发布《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出台了众多减轻中小企业经营负担的措施。
四、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解读】第一,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第二,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