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日,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要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都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根据《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如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可能会受到商务主管部门高达10万元的罚款,并且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不具备特许经营备案的条件或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不是企业,不止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受到商务主管部门高达50万元的罚款,甚至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能会无效,影响整个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
特许经营备案是合规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开端,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重视备案工作,但很多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并不知晓《条例》,更不知须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不知如何办理备案手续,律师根据《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结合平时办理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的经验,就辽宁省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如何办理备案事宜介绍如下:
一、备案主体
《条例》第三条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限定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只能是企业,只能以企业作为特许人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那怎么确认是企业不是个人、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呢?审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相当于企业的身份证明,特许人的营业执照是备案材料审查的第一步,如果特许人不属于企业,则在主体上就不合格,无法完成特许经营备案,则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据笔者办理备案的经营,最常见的备案企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为避免歧义,建议大家尽量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三、备案材料
根据《条例》第八条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清单,商务主管部门一般细化为如下材料清单:
(一)进行备案事项的,如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授权公司员工进行备案,还须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公司授权书原件;
(二)特许人经营概况说明;
(三)商标权、著作权等经营资源原件及复印件;
(四)商标授权书,商标注册人如不是特许人,须商标授权书;
(五)特许人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六)两个直营店的经营情况概述;
(七)两个直营店地址的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八)两个直营店经营情况照片;
(九)首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及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
(十)特许经营合同及商标使用授权书样本;
(十一)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十二)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备案表;
(十三)直营店铺分布表;
(十四)加盟店铺分布表;
(十五)市场计划书;
(十六)特许经营企业备案联系表;
(十七)特许人承诺书;
(十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意:
1. 特许人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特许人公章;
2. 辽宁省内各市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具体流程有所区别,以上内容仅以沈阳市商务局备案材料清单以供参考。
四、备案过程中的高频风险点提示
根据在沈阳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过程中总结的经验,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高频风险点如下:
1.关于直营店相关证明材料。直营店相关材料须注意,直营店的租赁协议、产权证明须与营业执照的登记地址相一致,如有历史遗留原因,需提供房产部门的地址一致证明材料;租赁协议的签订主体须为特许人、法定代表人或特许人授权的员工,如非前述人员签订租赁协议,须综合考虑签订协议日期、租赁地址实际用途、店铺照片等综合确定是否实际营业为备案品牌。
2.经营资源实际使用情况。多数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并以此进行备案,但在直营店实际使用中可能会将注册商标微调或拆开来使用,此种行为会影响商务局判断特许人进行备案的经营资源,为了保持备案品牌的统一性,对于此种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店铺,会要求调整为与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logo或图形;
3.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内容。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特许人应注意《特许经营合同》中要有被特许人的“反悔期”条款,此条款在备案审查《特许经营合同》以及上传电子版材料时为重点审查内容,且沈阳市商务局不仅审查“反悔期”设立的合法性,还会审查“反悔期”约定日期等内容的合理性。